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(2)
2010/9/11 11:46:49 南宁在线 城市网
【考点3】管理人的资格(P251)
1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管理人:
(1)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;
(2)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;
(3)与本案有利害关系;
(4)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。
2、对“利害关系”的司法解释(P252)
(1)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(4条)
①与债务人、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;
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,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;
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、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;
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、债权人的财务顾问、法律顾问。
(2)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(4+2条)
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、债权人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;
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、直系血亲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。
【例题3】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的规定,下列主体中,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( )。(2008年)
A、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
B、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
C、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
D、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
【答案】C
3、管理人的更换(P253)
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直接决定更换管理人:
(1)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;
(2)出现解散、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;
(3)与本案有利害关系;
(4)履行职务时,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。